每條航線或每段航線之航高,依像片比例尺,照像機焦距,及地面高低起伏情形決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H (海拔航高) = M (像片比例尺分母) × F (照像機焦距) + E (地面 平均高)
這是中華民國的地籍測量法第29條的條文。根據該條文,每條或每段航線的航高需要依據像片比例尺、照像機焦距和地面高低起伏情形來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H (海拔航高) = M (像片比例尺分母) × F (照像機焦距) + E (地面平均高)。 資料來源: 參考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公告的《地籍測量人員手冊》第4章-地圖製作方法及手續程序,對於航線航高的計算方法有詳細說明並提供了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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