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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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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片沖洗後,應晒印像片,並繪製涵蓋圖,涵蓋圖之比例尺以五萬至十萬分一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底片沖洗後應晒印像片,並繪製涵蓋圖。涵蓋圖的比例尺應以五萬至十萬分一為原則。這意味著在測製基本圖時,需要將底片晒印成像片,然後根據涵蓋圖的比例尺來進行繪製。比例尺的選擇在五萬至十萬分之一之間。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基本圖的測製符合一定的精度和尺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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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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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底片沖洗後,應晒印像片,並繪製涵蓋圖,涵蓋圖之比例尺以五萬至十萬分一為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