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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擋土牆
第 121-1 條

擋土牆於承受各種側向壓力及垂直載重情況下,應分別檢其抵抗傾覆、水平滑動及邊坡整體滑動現象之穩定性,其最小安全係數須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第 121-2 條
  1. 擋土牆承受之側向土壓力,須考慮牆體形狀、牆體前後地層性質及分佈、地表坡度、地表載重、該區地震係數,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定採用適當之側向土壓力公式計算之。
  2. 擋土牆承受之水壓力,應視地下水位、該區地震係數及牆背、牆基之排水與濾層設置狀況等適當考量之。
第 121-3 條

擋土牆基礎作用於地層之最大壓力不得超過基礎地層之容許支承力,且基礎之不均勻沉陷量不得影響其擋土功能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

第 121-4 條

擋土牆牆體之設計,應分別檢牆體在靜態及動態條件下牆體所受之作用力,並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本編第四章至第六章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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