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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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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土牆基礎作用於地層之最大壓力不得超過基礎地層之容許支承力,且基礎之不均勻沉陷量不得影響其擋土功能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21-3條,擋土牆的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地層的最大壓力,同時基礎的不均勻沉陷量不得影響擋土牆的功能和鄰近構造物的安全。這表示擋土牆的基礎必須經過適當的設計和工程施作,以確保其能夠承受預期的壓力並保持安全性。一旦擋土牆的基礎無法符合這些要求,則可能對擋土牆本身和周圍的建築物造成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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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21-3 條規定:「擋土牆基礎作用於地層之最大壓力不得超過基礎地層之容許支承力,且基礎之不均勻沉陷量不得影響其擋土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