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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三 節 構材設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構材設計
第 506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撓曲構材,得採用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或鋼梁;採用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時,其設計應依本章規定,;採用鋼梁時,其設計應依本編第五章鋼構造規定。

第 507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柱依其斷面型式分為左列二類: 一、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柱:指鋼筋混凝土包覆鋼骨之柱。 二、鋼管混凝土柱:指鋼管內部填充混凝土之柱。

第 508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柱採用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設計時,其相接之梁,得採用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或鋼梁;採用鋼管混凝土柱時,其相接之梁,應採用鋼梁設計。

第 509 條

矩形斷面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主筋,以配置在斷面四個角落為原則;在梁柱接頭處,主筋應以直接通過梁柱接頭為原則,並不得貫穿鋼骨之翼板。

第 510 條

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中之鋼骨及鋼筋均應有適當之混凝土保護層,且構材之主筋與鋼骨之間應保持適當之間距,以利混凝土之澆置及發揮鋼筋之握裹力。

第 511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應注意開孔對構材強度之影響,並應視需要予以適當之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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