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二 章 設置基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設置基準
拘留所設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之要求。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 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
- 前項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拘留所設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之要求。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