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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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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拘留所應劃分為內區和外區,其中內區設置拘留室、保護室和盥洗室,用來監禁和保護被拘留人,以及提供個人衛生設施;外區設置接見室和備勤室,用於拘留人與外界交流和處理相关事務。此外,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設置其他必要的設施。根據最新資料,在拘留所內區通常會設置診療室、教育室、休息室等,以提供更全面的服務和管理。而在外區通常還會設置員工辦公室、控制室等設施,以確保拘留所的正常運作和安全。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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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