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移民業務機構之輔導管理,應優先考量保障移民消費者權益及維持市場秩序。
本辦法所稱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及本辦法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經營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移民業務機構之輔導管理,應優先考量保障移民消費者權益及維持市場秩序。
本辦法所稱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及本辦法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經營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