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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第五章 年度績效評比

§ 25–328

25
本會對各機構年度績效評比,由各業務主管處協調有關處。就評比項目區分重點,對所督導之單位,每季普遍辦理一次,年度終了成績併計。
26
績效評比範圍如左: 一、主管業務:其內容依各類型機構之任務特性擬訂之。 二、行政管理:其內容包括人事、財務、財產管理、輔導業務、工作簡化等項。
27
年度工作績效評比項目、配分、評比基準表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於年度前訂定之。
28
績效評比人員由本會相關處室遴派,對專業技術性機構之評比,得遴派專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29
績效評比要領如左: 一、主管業務:著重中心工作計畫成果,本會首長指示,專案及勞基法之執行檢討與業務革新改進措施。 二、行政管理:著重管理方法之考,端正風氣整飭紀律之檢討與本機構上年度同一時期成果比較。
30
績效評比成績評定及優良單位之產生:績效評比成績優良單位各類型機構取一至三名,不比序之機構依實際成績比照比序之優良單位辦理。
31
各機構成績等次及產生之優良單位,由業務主管處綜合於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奉准資料送研考單位彙總。
32
對各機構績效評比之缺失及改進事項,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於評比直後簽請發布,並列入次年度複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