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成績等次及產生之優良單位,由業務主管處綜合於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奉准資料送研考單位彙總。
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的第31條,各機構在年度結束兩個月內,應將成績等次及產生的優良單位的相關資料報送研考單位進行彙總。 範例:一舉例來說,假設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某個榮民服務處在該年度表現優異,被業務主管處評定為優良單位,該榮民服務處應在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將相關資料報送研考單位進行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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