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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第三節 管考作業程序

§ 14–2411

14
管考作業分計畫、執行、考三階段辦理 (管考作業程序詳附件二) 。
15
研考單位 (人員) 對彙編之施政計畫 (各機構為中心工作計畫) 及會辦之業務計畫,應就管考觀點,提出審查意見。
16
列管案件經決定後,研考單位 (人員) 應即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 (表式詳附件一、二、三) 或重要工作管制案管制進度陳閱表,通知承辦單位交有關業務承辦人填製業務管制卡 (表式詳附件四之一、二、三、四) 或進度陳閱表 (表式詳附件八) 以便管制。管制案件內容性質相同者,應予併案列管 (併案通知單表式詳附件五及五之一) 對必須檢查執行進度而無須個案建卡列管案件,得採用檢查方式辦理。
17
施政計畫、中心工作計畫,業務計畫、重大工作計畫,擬訂時應舉行目標設定會談,完成職責分配。其舉行方式如左: 一、由承辦單位主管召集之,除本單位承辦人員外,並通知有關單位及研考單位 (人員) 參加。 二、數個單位共同承辦而未分割列管之重要案件,由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各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主管暨承辦人員參加。
18
管制案件管考基準之訂定,應由研考單位 (人員) 與承辦單位協調辦理。
19
管制案件執行期間,以每月檢查一次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有關業務承辦人員應按月 (季) 填報執行進度月報表 (表式詳附件六) 或進度陳閱表、紀錄表 (詳附件九) ,如須縮短或延長檢查週期,由研考單位 (人員) 協調承辦單位改訂之。
20
管制案件因情況變更或遭遇其他重大困難,無法執行時,應簽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定後,得修正預定目標、進度或銷案,並對原列預算應作適當之處理。
21
執行進度月報表未按期填報者,研考單位 (人員) 應以管制案件進度查催單催報 (表式詳附件七之一、二) 。
22
研考單位 (人員) 於每月終了,應將管制案件執行進度彙陳首長閱。
23
管制案件依照預定進度執行完畢後,應簽報結案,其原訂有管考基準者,研考單位 (人員) 會同承辦單位辦理考評估,陳報上級機關或首長核閱。
24
評估績效併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評定單位成績辦理。對管制案件承辦人員績效卓著或有重大過失者,由研考單位 (人員) 提出獎懲建議。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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