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單位 (人員) 對彙編之施政計畫 (各機構為中心工作計畫) 及會辦之業務計畫,應就管考觀點,提出審查意見。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15條,研考單位(人員)對彙編的施政計畫(各機構為中心工作計畫)及會辦的業務計畫,應從管考觀點出發,提出審查意見。這意味著研考單位有責任對施政計畫和業務計畫進行審查,並根據相關考核指標提出意見。這可能包括評估計畫的可行性、執行力和成效等方面。研考單位的意見將對機構的管考結果產生影響,有助於確保施政和業務計畫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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