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案件因情況變更或遭遇其他重大困難,無法執行時,應簽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定後,得修正預定目標、進度或銷案,並對原列預算應作適當之處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20條,當管制案件因情況變更或遭遇其他重大困難而無法執行時,應簽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首長或上級機關核定後,得修正預定目標、進度或銷案,並對原列預算作適當處理。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案例,僅提供了對該法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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