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案件執行期間,以每月檢查一次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有關業務承辦人員應按月 (季) 填報執行進度月報表 (表式詳附件六) 或進度陳閱表、紀錄表 (詳附件九) ,如須縮短或延長檢查週期,由研考單位 (人員) 協調承辦單位改訂之。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可得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了管制案件執行期間的檢查週期及相關報表的填報要求。該條規定了每月檢查一次為原則,並要求各承辦單位的業務承辦人員按月(或按季)填報執行進度月報表或進度陳閱表、紀錄表。如果需要縮短或延長檢查週期,則由研考單位(人員)協調承辦單位進行修改。根據這樣的規定,可以保障對業務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以確保執行的有效性和遵循相關的規定和要求。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沒有提供相關的附件六和附件九的詳細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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