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案件管考基準之訂定,應由研考單位 (人員) 與承辦單位協調辦理。
根據提供的法條資料,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 18 條,在訂定管制案件管考基準時,應由研考單位和承辦單位共同協調辦理。 由於未提供更多詳細內容或範例,無法進一步討論或解釋該條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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