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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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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案件管考基準之訂定,應由研考單位 (人員) 與承辦單位協調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資料,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 18 條,在訂定管制案件管考基準時,應由研考單位和承辦單位共同協調辦理。 由於未提供更多詳細內容或範例,無法進一步討論或解釋該條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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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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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管制案件管考基準之訂定,應由研考單位 (人員) 與承辦單位協調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