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案件依照預定進度執行完畢後,應簽報結案,其原訂有管考基準者,研考單位 (人員) 會同承辦單位辦理考核評估,陳報上級機關或首長核閱。
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23條,當管制案件按照預定進度執行完畢後,應該進行簽報結案的程序。在這個程序中,如果原本有管考基準的話,研考單位的人員會與承辦單位一起進行考核評估,然後將結果陳報給上級機關或首長核閱。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管制案件的執行符合預期並經過評估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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