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單位 (人員) 於每月終了,應將管制案件執行進度彙陳首長核閱。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研考單位(人員)應在每月終了時將管制案件執行進度整理後報告給該單位的首長進行核閱。這條規定確保研考單位定期向上級報告管制案件的執行情況,以確保相關業務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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