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評比範圍如左: 一、主管業務:其內容依各類型機構之任務特性擬訂之。 二、行政管理:其內容包括人事、財務、財產管理、輔導業務、工作簡化等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第26條,績效評比的範圍分為主管業務和行政管理兩部分。 1. 主管業務:根據各類型機構的任務特性來制定相應評比標準。這表示在評比的過程中,會根據不同機構的職責和目標來進行評估。具體的評估內容可能會根據不同機構的業務性質而有所不同。 2. 行政管理:評比內容包括人事、財務、財產管理、輔導業務、工作簡化等項目。這表示在評估行政管理方面的績效時,會涉及到人事管理(例如人力配置、員工培訓等)、財務管理(例如預算編制、資金使用等)、財產管理(例如公物保管、設備維護等)、輔導業務(例如對退役官兵的支援與輔導)和工作簡化(例如流程優化、效率提升等)等方面的考核。 根據以上解釋,該法條的範圍是用於定義績效評比的範圍,主要包括主管業務和行政管理兩個方面。具體的評比內容會根據不同機構的任務特性和業務性質來制定相應的評估標準。這些評估標準主要涉及到人事、財務、財產管理、輔導業務和工作簡化等領域的考核。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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