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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六 章 授勳之儀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授勳之儀式
第 25 條

勳章授與之儀式如下: 一、參加授勳儀式者,概著禮服,其因授勳而整列之軍隊,亦均著禮服,在戰地時則著軍常服。 二、參加授勳儀式之部隊,以總統府警衛部隊,或受勳者所部軍隊,或其所在地軍隊充之。 三、授勳官立於隊列前面或禮堂適宜之地位,受勳者前進至授勳官前六步,在室內行三鞠躬禮,在禮場行舉手禮,並前進至授勳官前接受勳章,受勳者如軍人,無論在室內或禮場均行三鞠躬禮。 四、授勳官執勳章授與受勳者親為佩帶,受勳者接受佩帶後退六步,敬禮如前,由授勳官訓詞後禮畢。 五、軍樂隊在禮場適宜位置,於授勳官授與受勳者勳章時吹奏授勳樂。 六、參列軍隊應行禮節及軍樂隊奏樂,由司儀官指揮之。

第 26 條

勳刀授與儀式,同前條各款規定。受勳刀者接受勳刀後,即行佩帶,其原佩軍刀卸交他人。

第 27 條

榮譽旗授與之儀式,依軍旗授與儀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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