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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軍人之違紀行為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經調查屬實且有即時懲罰之必要者,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懲罰後,逕為執行,不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