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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三 節 調查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調查方法
  1. 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
  2. 前項通知,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詢問之目的。 二、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三、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四、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實施調查之權責或服役機關。 六、調查人員之職稱及姓名。
  3. 現役軍人之詢問,應以通知書載明前項應告知事項,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後,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4. 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第一項詢問者,得於詢問完畢後十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不在此限。
  5. 前項費用之支給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1. 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令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2. 調查人員認前項軍人涉有其他違紀行為或犯罪嫌疑時,應即時告知。
  1. 受詢問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並得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及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未委任律師之受詢問人表示將委任時,應即停止詢問。但經受詢問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詢問。
  1. 詢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
  2. 詢問,經受詢問人同意,不得於夜間行之。
  3. 前項所稱夜間,指午後十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1. 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紀錄者,不在此限。
  2. 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詢問或令以文字陳述。

調查人員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向人民或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

  1. 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專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或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2.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1. 調查人員為瞭解違紀事實真相,得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2. 實施勘驗應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及有關人員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 勘驗應製作勘驗紀錄,並得錄音及錄影;必要時,應全程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