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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五 章 徵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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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徵集
第 22 條(應徵兵額之配賦)
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或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由國防部會商內政部,按年度需要員額,陳報行政院
核定
。
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第 23 條(歸化我國國籍及僑民之服役辦法)
兵役法
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
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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