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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 章 軍旗製作及頒授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軍旗製作及頒授權責

軍旗製作權責如下: 一、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後呈總統專用之。 二、軍事單位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之軍事單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三、官職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 四、官階旗: (一)國防部及其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上將級以上人員及憲兵指揮官之官階旗,由國防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中將以下人員之官階旗,由各該司令部、指揮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五、海軍專用旗:由海軍司令部統一製作或授權所屬單位自行製用。

  1. 軍旗頒授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旗、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由總統或總統指派之人員頒授之。 二、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各司令之官職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之。 三、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四、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及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各該司令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2. 授旗儀式,依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行之。
  1. 軍旗除統帥旗外,均以絲、毛、棉、麻、龍等質料製作。
  2. 軍旗之旗桿、旗座及矛形旗桿頂、劍形旗鐏、旗套、旗鐏囊依實際需要,以美觀耐用之材料製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