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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二 節 導線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導線測量

測區不適於以三角測量為控制者,應採三等導線為主要控制。

三等導線應自已知之同級或較高級之三角點或導線點開始,並閉合於已知之同級或較高級之三角點或導線點,二端方位亦應與已知者聯繫。

三等導線長度不得超過三○公里並與較高等級之點位閉合,若係自已有之三等導線點開始時,其延伸長度應包括已有之三等導線長度在內。

三等導線之精度位置閉合差應在一萬分之一以內。

三等導線之選定,以便於量距及易於保持適當之邊長為原則,轉折宜少,以在一百公尺至一千公尺之間為宜。

點位標誌應用木樁,樁頂釘以洋釘或大頭帽釘為一般之導線地面標誌,每相距約三公里應成對埋設標石二座。

距離測量應用電子測距儀測定邊長。

水平角度觀測用一秒讀之光學經緯儀觀測四測回。

天文方位觀測每相隔五公里至八公里或二○至卅五站實施天文方位觀測一次,其標準誤差不得逾一.七秒。

計算及平差,座標應計算至公分。如數條導線交叉成網時,須行平差。

導線途中,對於設有測量標石之點,不論為三角點或導線點,亦不論為何機關所施測,應儘可能採用之。既免另行設點以致混淆,亦可藉以聯繫檢查,於導線途程二側遇有已知座標之標誌點,亦應以交會法,引點或輔助導線法聯繫之。

四等導線測量在不便於實施三等導線,如傾斜急竣或林木蔭蔽,路線曲折之地區實施之,其精度須足供細部測量需要,計算導線點之平面移位,不可超過圖上之○.二五公厘。展繪或圖解者,點之平面移位不可超過圖上之○.五公厘。

四等導線測量,自四等或四等以上之三角點,三等或三等以上之導線點開始並閉合之。應用經緯儀測量角度,視距法測定距離計算或展繪點位,亦可用平板圖解法測定之。 (參看圖解控制測量一節) 此項導線如不超過二邊時,可以不必閉合,但須注意檢查避免錯誤

三等導線點之高程應用三等水準測量,四等導線點之高程應用三角高程測量法測定之,補助控制點之高程視實地狀況以直接水準測量、間接水準測量或三角高程測量法測定之,詳見第三編第二章高程控制測量。

三等導線測量各項誤差界限如左: 一、三等導線位置閉合誤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之一,或○.4m√K (K為公里數,取兩者較小值為準) 。 二、折角每測回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五秒。 三、內外角平均值之和不得大於36○。+-5“。 四、方位角觀測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不得超過五秒。 五、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一、七秒。 六、推算之方位角與已知之大地方位角或天文方位角相較,每站不得超過五秒。 七、導線方位角閉合差不得超過1○“√N (N為測站數) 。 八、垂直角觀測各測回之差值不得超過二十秒。

經緯儀導線平面閉合差應小於五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