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2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等導線測量各項誤差界限如左: 一、三等導線位置閉合誤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之一,或○.4m√K (K為公里數,取兩者較小值為準) 。 二、折角每測回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五秒。 三、內外角平均值之和不得大於36○。+-5“。 四、方位角觀測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不得超過五秒。 五、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一、七秒。 六、推算之方位角與已知之大地方位角或天文方位角相較,每站不得超過五秒。 七、導線方位角閉合差不得超過1○“√N (N為測站數) 。 八、垂直角觀測各測回之差值不得超過二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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