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導線點之高程應用三等水準測量,四等導線點之高程應用三角高程測量法測定之,補助控制點之高程視實地狀況以直接水準測量、間接水準測量或三角高程測量法測定之,詳見第三編第二章高程控制測量。
根據《測量規則》第235條,針對三等導線點的高程測量應使用三等水準測量方法,而對於四等導線點的高程測量則應使用三角高程測量法。至於補助控制點的高程則視實地狀況而定,可以使用直接水準測量、間接水準測量或三角高程測量法。更詳細的相關內容可參考《測量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的高程控制測量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土地測量工程需要測量三等導線點的高程,就應當使用三等水準測量方法進行測量。另外,如果需要測量四等導線點的高程,就應當使用三角高程測量法進行測量。而對於補助控制點的高程測量,會依據具體的實地狀況,可能選擇直接水準測量、間接水準測量或三角高程測量法進行測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