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2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等導線測量,自四等或四等以上之三角點,三等或三等以上之導線點開始並閉合之。應用經緯儀測量角度,視距法測定距離計算或展繪點位,亦可用平板圖解法測定之。 (參看圖解控制測量一節) 此項導線如不超過二邊時,可以不必閉合,但須注意檢查避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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