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線途中,對於設有測量標石之點,不論為三角點或導線點,亦不論為何機關所施測,應儘可能採用之。既免另行設點以致混淆,亦可藉以聯繫檢查,於導線途程二側遇有已知座標之標誌點,亦應以交會法,引點或輔助導線法聯繫之。
根據測量規則第232條,測量導線途中如果有設有測量標石的點,不論是三角點還是導線點,都應該儘可能使用。這樣可以避免另外設置點來造成混淆,同時也可以通過檢查來聯繫。在導線途程的兩側遇到已知座標的標誌點時,也應該使用交會法、引點法或輔助導線法來聯繫。 參考資料:「測量規則」,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Download?fileName=6\73e49e6f-3b8f-4bcf-ad57-15818b96396b.pdf,2022年10月18日查閱。 範例:例如在進行土地測量時,遇到了已經設置了測量標石的三角點,測量人員應該使用這個點來進行測量,以確保測量的準確性。同時,在導線的途中,如果遇到了已知座標的標誌點,可以通過交會法或引點法將這個點與導線聯繫起來,以確保測量的連續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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