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2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導線途中,對於設有測量標石之點,不論為三角點或導線點,亦不論為何機關所施測,應儘可能採用之。既免另行設點以致混淆,亦可藉以聯繫檢查,於導線途程二側遇有已知座標之標誌點,亦應以交會法,引點或輔助導線法聯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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