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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四 節 電子測距儀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電子測距儀測量

電子測距儀測量,兩次讀數較差,不得大於+-2cm。

電子測距儀觀測時,應作氣象改正。

電子測距儀施測前,應參照技術手冊,實行常數改正。

電子測距儀所測得之各邊平距,需化算至平均海水面之平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