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廢
測量規則
第 四 節 電子測距儀測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四 節 電子測距儀測量
第 249 條
電子測距儀測量,兩次讀數較差,不得大於+-2cm。
第 250 條
電子測距儀觀測時,應作氣象改正。
第 251 條
電子測距儀施測前,應參照技術手冊,實行常數改正。
第 252 條
電子測距儀所測得之各邊平距,需化算至平均海水面之平距。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