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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三 章 就學補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就學補助

現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遺眷、無依軍眷之子女,持有現年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 (退休人員之無補子女可憑戶口名簿) 就讀下列學校者,可按各級學校之規定修業年限及學制依行政院核定之軍人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標準,於每學期申請補助。 一、就讀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 二、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補習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承認其學籍者。 軍眷殘障子女就讀立案之啟聰、啟明或啟智學校、班者,其學雜費差額由國防部全額補助。 國軍駐外軍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支給限額及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一、在校享有全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者。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及函授性質之校班。 三、就讀幼稚園及托兒所者。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及空中大學者。 五、休學或留級、重修之年級者。但因轉學 (系) 或重考而就讀於不同學校相近年級者,不在此限。 六、軍人配偶充任公教人員,並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律貼支給辦法之規定,已在公職機關領有其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七、子女滿二十歲已就業或已婚者。 八、子女在國外留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