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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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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2 條
本章規定適用於眷村之管理與組織,但涉及地方組織與人民權利義務事項者,依其他
法令
辦理之。
第 13 條
本辦法所稱眷舍,係指由公款所建,及產權屬於國 (公) 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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