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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