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得知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2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以及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將影響各級政府稅課收入預算之編列及稅款之劃解,為維持預算秩序,並利相關之準備作業,上開條文之施行日期應與地方政府協商後定之,爰為本條規定。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溯及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將影響各級政府稅課收入預算之編列及稅款之劃解,為維持預算秩序,並利相關之準備作業,上開條文之施行日期應與地方政府協商後定之,爰為本條規定。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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