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1條,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在制定、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時,如果減少了收入,就應當同時籌妥替代的財源;而如果需要增加財政負擔,則應該在立法時事先籌妥相應的經費或明文規定相對的收入來源。 根據一份《內政部地方自治與財政改革成果發表會》的資料,財政收支劃分法是為了維護財政平衡和財政穩定,以避免財政收支出現失衡的狀況。該法的目的是要求各級政府和立法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時,必須同時考慮相對應的財源,以確保財政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在制定稅收法規時打算減少某項收入,如減稅政策,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1條,該政府就必須同時找到替代的財源,來彌補減少的收入。另外,如果政府在制定法規時考慮到需要增加某種財政負擔,例如增加公共支出或社會福利項目,則必須在立法時事先籌妥相應的經費或明文規定相對的收入來源。 因此,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政府和立法機關在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時,必須同時考慮財源平衡的問題,以確保財政的穩定和公平。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因法規之制定或修正減少政府收入,或增加額外支出負擔,致影響各級政府財政之健全運作,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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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因法規之制定或修正減少政府收入,或增加額外支出負擔,致影響各級政府財政之健全運作,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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