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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38委託辦理之經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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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事務時,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這意味著委託機關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來支持被委託機關辦理的事務。 例如,如果中央政府委託地方政府進行某項工作,根據這條法規,中央政府將負責支付相關的經費。同樣地,地方政府也可以委託其他地方政府來辦理事務,這時委託者(地方政府)需要承擔相應的經費負擔。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委託機關能夠負擔委託事務所需的經費,以確保順利執行各項行政工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00529 制定)

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0540423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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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事務委託他級或同級政府辦理者,其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