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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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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2. 2.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1條,地方政府應按照以下順序優先支應各項支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這包括地方政府核定的人事費用和相關費用,用於支付地方政府員工的人事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這包括地方政府的一般經常性支出,以及用於管理和維護公共設施的費用,以及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由地方政府負擔的費用。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這包括用於建設地方基本設施或進行小型建設的費用。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這包括根據地方政府的職責和負責範圍所需的其他費用。 如果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足以支應支出,則應優先從分配給地方政府的統籌分配稅款中挹注。這意味著如果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足,可以從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的稅款中優先拨款以彌補不足。 參考資料:財政收支劃分法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地方政府發現其人事費用超出預算,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它應優先支付人事費用。如果在這方面的支出超出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它可以從統籌分配的稅款中優先挹注以確保支付這些費用。

立法沿革 1

(0880113 增訂)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統籌分配稅款設置之目的,使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擁有自主之財源,以支應其基準財政需求,爰將地方政府基準財政收入、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及統籌分配稅款應優先支應之支出項目於本法內予以明確規範。

  • 核定名詞
(08801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統籌分配稅款設置之目的,使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擁有自主之財源,以支應其基準財政需求,爰將地方政府基準財政收入、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及統籌分配稅款應優先支應之支出項目於本法內予以明確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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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1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