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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第 二 章 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登記第 一 節 廠商登記
  1.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2.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工廠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五、公司、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印鑑。 六、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七、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二份。 三、菸酒製造業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二份。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應將生產機器及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如有未經完稅菸酒,應繳清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如有違章案件,應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第 二 節 產品登記
  1.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菸酒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統一編號,並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片、標示及圖樣,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2. 前項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 二、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 三、包裝材料、包裝方法及每一單位內含容量或淨重。 四、是否專供外銷。 五、是否與其他工廠產品之品質及規格相同。
  3. 第一項規定應檢送之樣品照片、標示及圖樣,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1. 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3. 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
  1. 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依第八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與代製廠商不在同一稽徵機關轄境者,受託廠商之主管稽徵機關於准產品登記時,應檢同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請表,通報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2. 委託廠商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為納稅義務人者,應於委託代製合約書載明。委託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接到前項通報資料後,應另編訂產品統一編號,通知委託廠商,依規定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標示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辦理。但一般料理酒應另標示加鹽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