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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第一節 申報

§ 16–194

16
當地主辦戶籍人員依法辦理死亡登記時,應將「死亡報告書」分送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
17
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向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索取遺產稅申報書類,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填送申報。
18
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接得死亡報告書後,應立即填發申報通知書通知依限申報,並於申報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或避不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19
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於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期,經遺產稅稽徵機關准後,得自期滿之日起展期一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遺產稅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