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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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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接得死亡報告書後,應立即填發申報通知書通知依限申報,並於申報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或避不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稅法第18條,遺產稅稽徵機關在得知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書後應立即向納稅義務人發出申報通知書,以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期申報。同時,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十日,稽徵機關應填發催報通知書,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期限即將到期或即將逾期,並促使其履行申報義務。 參考資料:遺產稅法(最新修訂日期) 範例:若某個人在2021年1月1日去世,根據遺產稅法第18條的規定,遺產稅稽徵機關應立即向納稅義務人發出申報通知書,並告知其需要在2021年7月1日前完成遺產稅的申報程序。同時,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的2021年6月20日,稽徵機關應填發催報通知書,提醒納稅義務人即將到期申報的截止日期,以確保其及時履行申報責任。

  • 遺產稅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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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稅法第 18 條規定:「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接得死亡報告書後,應立即填發申報通知書通知依限申報,並於申報限期屆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稅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