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戶籍人員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不依限分送者,應由主管機關懲處,並責令補報。
遺產稅法 第五章 罰則
§ 28–34共 7 條
遺產稅申報義務人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不依限申報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鍰,並通知補報。
納稅義務人意圖減免稅額而為虛偽申報或有隱匿遺產之行為者,除照補稅額外並處以所隱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依刑法處斷。
納稅義務人不於限期內繳清稅款時,每逾一日加繳應納稅款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即於第三十一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執行法院應於接到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後七日內開始辦理並自移送法院之日起停止加徵滯納金。
死亡報告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經人舉發屬實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法以罰鍰提成獎給舉發人。
本法所定罰則除滯納金,由遺產稅稽徵機關依法核加外,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處理。
應繳納之稅款罰鍰及滯納金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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