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遺產稅法 第五章 罰則

§ 28–347

30
納稅義務人意圖免稅額而為虛偽申報或有隱匿遺產之行為者,除照補稅額外並處以所隱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依刑法處斷。
31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遵照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提供資料或故不到達備詢者,處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違反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者,其分割或交付行為無效,並處分割遺產人或交付遺贈人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32
納稅義務人不於限期內繳清稅款時,每逾一日加繳應納稅款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即於第三十一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執行法院應於接到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後七日內開始辦理並自移送法院之日起停止加徵滯納金。
34
本法所定罰則除滯納金,由遺產稅稽徵機關依法加外,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處理。 應繳納之稅款罰鍰及滯納金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遺產稅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