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不於限期內繳清稅款時,每逾一日加繳應納稅款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即於第三十一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執行法院應於接到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後七日內開始辦理並自移送法院之日起停止加徵滯納金。
根据《遗产税法》第32条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清偿应纳税款,每逾期一日需支付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一作为滞纳金,如果逾期三十日仍未支付,遗产税征收机关应在第三十一日移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应在接到遗产税征收机关的申请后七日内开始处理,并且自移送法院之日起停止加徵滯纳金。 相关範例:根据财政部乙字第0890033182B函示,如果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繳款期限內繳清遺產稅款,則会根据上述规定加以处理,包括繳納滞纳金和移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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