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遵照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提供資料或故不到達備詢者,處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違反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者,其分割或交付行為無效,並處分割遺產人或交付遺贈人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根據上述提供的相關資料,遺產稅法第3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若不遵守提供資料或未到場接受詢問的規定,將處以不超過三百元的罰鍰。此外,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遺產分割或遺贈交付的行為將被視為無效,並對分割遺產人或交付遺贈人處以不超過一千元的罰鍰。 參考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04) 範例: 根據遺產稅法第31條第一款的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不按照法律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例如遺產清單等,或不到場接受調查或審問,相關稽徵機關可對其處以罰鍰。舉例來說,如果某位納稅義務人拒絕提供相關遺產清單,此舉違反遺產稅法第31條的規定,稽徵機關可依法對其處以最高三百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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