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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第三節 繳納

§ 25–273

25
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如因稅額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呈經遺產稅稽徵機關准分二期至五期繳納,或以實物代繳之,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
26
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憑繳款收據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其合於本法第九條免稅規定者,應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7
地政及推收機關辦理有關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及司法機關審理有關遺產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驗者,應通知遺產稅稽徵機關查處理。
遺產稅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