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如因稅額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呈經遺產稅稽徵機關核准分二期至五期繳納,或以實物代繳之,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
根據遺產稅法第 25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然而,如果因為稅款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則可以向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核准的繳納期限可以分為二期至五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此外,根據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納稅義務人也可以以實物代繳稅款,但必須在核定繳納期限內繕具抵繳的財產清單,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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