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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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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如因稅額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呈經遺產稅稽徵機關准分二期至五期繳納,或以實物代繳之,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稅法第 25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然而,如果因為稅款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則可以向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核准的繳納期限可以分為二期至五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此外,根據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納稅義務人也可以以實物代繳稅款,但必須在核定繳納期限內繕具抵繳的財產清單,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方可辦理。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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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稅法第 2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如因稅額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繳納現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稅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