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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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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及推收機關辦理有關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及司法機關審理有關遺產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驗者,應通知遺產稅稽徵機關查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遺產稅法第27條,地政及推收機關辦理有關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及司法機關審理有關遺產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驗者,應通知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核處理。根據此條款,當地政及推收機關或司法機關辦理與遺產有關的登記或審理時,必須要求當事人出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這些證明文件,應通知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和處理。

  • 遺產稅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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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稅法第 27 條規定:「地政及推收機關辦理有關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及司法機關審理有關遺產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繳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稅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