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及推收機關辦理有關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及司法機關審理有關遺產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驗者,應通知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核處理。
依據遺產稅法第27條,地政及推收機關辦理有關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及司法機關審理有關遺產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驗者,應通知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核處理。根據此條款,當地政及推收機關或司法機關辦理與遺產有關的登記或審理時,必須要求當事人出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這些證明文件,應通知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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