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根據遺產稅法第4條規定,若遺產稅未繳清,則禁止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也就是說,遺產稅尚未全數繳納前,不能對遺產進行分割或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在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獲得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才可以在遺產稅未繳清的情況下進行分割或交付遺贈。 範例:根據本文所提供的情景描述,被告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提領遺產存款時,未繳清遺產稅。根據原告和被告的陳述,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事先申請了同意移轉證明書,或者經稽徵機關核發了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因此,根據遺產稅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被告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對稽徵機關遺產稅稽徵正確性造成損害的虛偽私文書罪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如果不得自訴的罪行較得自訴的罪行輕或者兩者相等,則可以提起自訴。由於被告參與了偽造私文書罪行為,所以被告本身就是犯罪行為人,不可以作為自訴的受害人,也就無法提起自訴。因此,在本案中涉及的詐欺取財和竊盜罪的法定刑程度都低於偽造私文書罪,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這些罪行也無法提起自訴。因此,法院決定不受理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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