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以遺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設有遺囑執行人者,遺囑執行人承當納稅義務人之責,無人承認之繼承,以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根據參考資料,遺產稅法第 3 條明確規定了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根據該條規定,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而如果有指定的遺囑執行人,該遺囑執行人將承擔納稅義務人的責任。除此之外,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則遺產管理人將成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遺產稅的責任可能由不同的人擔任,具體取決於情況。例如,如果有已經指定的遺囑執行人,那麼該人將成為納稅義務人。另外,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則需要由遺產管理人履行納稅義務。儘管具體情況可能有所不同,但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根據這些法規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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