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遺產為被繼承人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根據遺產稅法第2條的規定,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這些財產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例如房地產、股票、貨幣、債權等。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被繼承人去世時擁有一些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動產(如車輛或家具)以及某些投資產品(如股票或債券),這些財產將被視為遺產,並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課稅。 此外,遺產還可以包括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如果被繼承人擁有這些權利,它們也將被考慮在內,並受到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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