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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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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前條遺產調查及估價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提供有關調查及估價之詳細確實帳冊書據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並通知其於規定時間到達一定處所備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遺產稅法第21條規定,當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遺產調查及估價時,有權要求納稅義務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有關調查及估價所需的詳細確實帳冊書據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如果必要的話,稽徵機關還可以通知這些人在指定的時間前往特定地點接受調查。

  • 遺產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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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稅法第 21 條規定:「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前條遺產調查及估價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提供有關調查及估價之詳細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稅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