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前條遺產調查及估價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提供有關調查及估價之詳細確實帳冊書據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並通知其於規定時間到達一定處所備詢。
遺產稅法第21條規定,當遺產稅稽徵機關進行遺產調查及估價時,有權要求納稅義務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有關調查及估價所需的詳細確實帳冊書據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如果必要的話,稽徵機關還可以通知這些人在指定的時間前往特定地點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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