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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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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不服第二十條決定時,得於接到納稅通知書十五日內繳納核定稅款 (或第一期稅款) 三分之一後,填具申請複查書向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複查,遺產稅稽徵機關於接到申請複查書後十日內舉行複查,並於複查後十日內決定複查稅額發出複查通知書。 前項複查得設複查委員會辦理。 納稅義務人不依上項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其申請複查權消滅,納稅義務人延誤申報時,遺產稅稽徵機關得逕行調查決定其應納稅額,對於逕行決定之稅額不得請求複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稅法第22條,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第二十條所做的稅款決定時,可以在接到納稅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先繳納核定稅款(或第一期稅款)的三分之一,然後填寫申請複查書向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複查。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在接到申請複查書後的十天內舉行複查程序,并在複查完成後的十天內作出複查稅額的決定,並發出複查通知書。 根據法條的規定,複查可以設立複查委員會進行。然而,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按照上述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的稅款,則其申請複查的權利將消滅。此外,如果納稅義務人延誤申報,遺產稅稽徵機關有權進行調查並決定其應納稅額,對於這樣的決定,納稅義務人將無權請求進行複查。 為了解釋這項法條,我們可以參考遺產稅法第二十條。在這個例子中,如果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同意稅款的核定,他們可以在接到納稅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繳納核定稅款的三分之一,然後填寫申請複查書向稅務機關提出複查申請。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必須在十天內進行複查並對複查結果作出決定。 最新資料來源: - 遺產稅法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3 - 遺產稅法修正條文(96 年 12 月修正):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hanges.aspx?pcode=L0020003&y=96 - 遺產稅法施行細則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1003 - 遺產稅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61 年 12 月修正):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hanges.aspx?pcode=L0021003&y=61

相關函釋 1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核定名詞
  • 複查名詞
  • 遺產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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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稅法第 22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第二十條決定時,得於接到納稅通知書十五日內繳納核定稅款 (或第一期稅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稅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